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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债转股”是否有效?如何操作?


“债转股”通俗讲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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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转股”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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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转股”如何实施操作?


债转股的操作流程可以总结为以下五步:

第一步:确认债权的合法性和债转股的可行性;通过留存债权形成过程的规范证据,证明债权关系清晰、借入资金流向明确、借债法律手续完善。如: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借款的转账记录。

第二步:对债权进行专业评估作价;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步:召开股东会进行内部决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实行认缴登记制,注册公司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所以说验资报告并非进行“债转股”变更登记的必需环节,但《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出资人及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避免纠纷,防范风险,建议聘请合法评估机构对债权价值进行评估。第五步: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

债转股属于公司增资行为,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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