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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评估增资的涉税分析

知识产权出资是所有出资方式中最复杂的,它涉及知识产权、法务、工商、财务和税务等多方面的问题。特别是税务问题,如果不是专业人员很容易掉进税务问题的坑里面,而且这坑很深。下面就来深入讲解一下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问题。

个人或者企业股东持有无形资产评估投资转让到公司名下,为企业增资扩股后自投入之日起可以约定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摊销到管理费用中,为公司节约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个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除了代开发票之外个人评估投资转让的时候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这三个税种。下面就对涉及到的三个税种进行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
股东用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企业,属于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和企业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分期纳税和递延纳税。这个问题很容易踩坑,创业者一定要注意当中的区别。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技术入股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增值税
股东用知识产权出资,实际上是用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另外第十一条还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如果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属于技术成果的,满足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股东如果用的知识产权是商标、著作权等是要交增值税的;如果用的知识产权是专利、软著、集成电路布图等是可以免增值税的。
三、印花税
知识产权评估增资导致账上实收资本增加,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注册资本实缴需要按照万分之二点五交印花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半也就是万分之一点二五。这个涉及的印花税是比较少的,可忽略不计。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出资需要区分是否属于技术相关的:如果属于技术相关的那么增值税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税可以享受递延政策;如果不属于技术相关的,就需要交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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