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账外经营,少列或不列销售收入
在涉及逃税罪的实际有效案例中,医药企业偷税主要方式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如下涉税风险易被稽查:
(1)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不能全面、完整、准确反映实际经营情况;
(2)购进货物正常抵扣进项税金,而销售收入不入账;
(3)购进、销售均不入账,通过“体外循环”方式完成购销;
(4)利用员工账户收款或采取现金收款方式收款;
(5)将药品、医疗器械无偿赠送下游机构,例如医院和医疗机构等,未视同销售;
(6)采取收款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二、通过虚开、挂往来虚列成本及费用
1、通过往来及费用科目,虚列成本或采取转换科目方式
有的医药公司通过往来科目应付账款,虚构采购对象及成本,或是利用管理费用科目,虚列离职员工工资等,企图达到少缴税款的不法目的。
此外,有的医药企业还以销售“咨询费”为名,将业务佣金超额税前列支,通过虚增销售费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逾千万。
税务机关往往会利用征管软件、涉税信息大数据管理平台等分析工具,对企业申报数据、涉税信息等进行风险疑点综合分析企业财务数据,分析比对销售额、营业利润、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是否存在销售费用率、应付账款等异常情况,以此研判医药企业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的嫌疑。
2、通过虚开发票,虚增咨询、会议等费用方式
自“两票制”改革以来,过去采取拉长销售环节套取资金的违法模式已被堵死,一些医药企业将目光投向医药咨询服务公司。医药制造公司通过接受此类医药企业虚开的以咨询、会议服务费发票虚列成本,达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或为套取现金目的。
CSO、CSP可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管是何种发票,其主要功能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在税前扣除,从而降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
医药企业可能与CSO、CSP等企业签订虚假的营销、广告、咨询、策划、会议等合同,但并不实际履行这些合同,而是走账后将资金回流,同时以支付开票费等方式取得发票。显然,在此种情形中虚开发票与偷逃税产生了竞合。税务机关有的以涉嫌虚开犯罪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有的仅在行政程序定性偷税予以行政处罚。
三、取得虚开的专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
对于高卖高开的经销商和药企,因销项偏高,在接受虚开专票时还可以借以虚假抵扣增值税,进一步降低自身税负成本。除此之外,部分高卖高开的药企(尤其是经营范围包含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的药企)为了弥补进项不足,还存在虚假制作农产品收购凭证,并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
这些行为都面临被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经对案例检索,在经营范围内有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的医药公司,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的案例比较多见。
医药企业通过伪造农户身份信息,在税务机关领取《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申领环节税局审查较为宽松,仅要求企业提供购销合同、入库单、付款凭证、农户身份信息等材料留存备查,违法成本低。
就企业经营而言,生产经营正常、产品稳定、药材市场稳定的情形下,药材购进也应相对稳定,税务机关可能通过测算农产品收购进项税额占所有进项税额的比例,判断制药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的问题,从而通过稽查移交公安。
企业的虚开发票风险,还在于容易受到上游药材贸易公司的牵连,若上游药材贸易公司涉嫌虚开,下游受票企业则可能会受到牵连。
四、不带票销售后将富裕票对外虚开
在实践中,有些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药物的药房、药店,因为消费者通常不索要发票,这些药房、药店在向医药企业购买药品时,也不索要发票,使得医药经销企业存有富余票。
部分医药经销企业为了赚取开票费,不惜触碰法律红线,通过伪造医药销货清单等手段,对外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也有一些原料药企业与下游的医药生产企业串谋,由原料药企业向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医药企业套取资金用于行贿或偷逃税款。
五、在生产环节虚开咨询服务类发票
“两票制”实施后,过票公司销声匿迹,与此同时,为了应付“两票制”,大量冠以“咨询管理服务”、“医药科技咨询”、“信息科技”等头衔的第三方服务公司出现。
这些第三方服务公司普遍是由县市区企业孵化器引入,基本为原医药经销商注册成立,一个经销商利用多个身份证件注册多家公司,继续为“两票制”实施后的医药生产和经销企业提供加价服务,利用财政返还政策为自己实际控制的经销公司或为制药企业虚开专票或普票。
其中,对外虚开多发生于CSO、CSP、CMO、CRO等外包服务商,接受虚开则多发生于药企、经销商。
在没有提供和接受真实服务的情况下,药企、经销商接受CSO、CSP、CMO、CRO开具的服务类发票,虚假列支广告费、咨询费、会议费、运输费、配送费、研发费、加工费,套取大额现金。
前已述及,虚开发票不仅涉嫌虚开刑事责任风险,同时面临虚假列支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逃税风险。
六、集群注册空壳CSO、CSP对外虚开
随着国家政策对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的扶持,公司注册的门槛下调;同时,部分地方为招商引资、鼓励开办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为企业设立授予了集群注册或其他集中注册的便利条件,容许多家企业注册在同一地址,或者提供集中统一的办公地供企业注册与办公。这给一些不法分子大批量注册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发票带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可能通过家人、朋友、员工的身份信息,或者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注册开办空壳企业。
此外,部分地方过去还存在一些具有财政返还政策的企业园区,具有一定的税收或财政的优惠政策。因此,实践中不难看到,“两票制”推行以来,大量冠以“医药咨询”“企业管理”“营销策划”之名的服务公司出现,而这些企业又极易暴雷。
1、清理违规财政返还政策,空壳企业不纳税走逃
由于部分空壳CSO、CSP只是收取一定的开票费,其赚取利润的来源主要系财政返还。随着全国范围内清理违规财政返还政策的推行,尤其是202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 号)明确提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这些空壳企业持续存在的利润来源消失,很有可能集中开票后不纳税走逃,从而引发整个发票链条的风险。
2、注册地高度统一易引起税务机关关注
随着税收大数据、税务部门与工商登记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2023年以来大量空壳企业因注册地高度统一或者注册地为一个地址被纳入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范围,并因此引发涉税风险。集群注册、集中注册并不意味着一定是空壳企业、虚开发票,但也应当注意到此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因频繁陷入虚开、偷税等风险,持续纳入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范围。
3、空壳CSO、CSP不具有业务开展能力易暴雷
空壳CSO、CSP显然不具有开展真实业务的能力,如果一家CSO、CSP只是被用来虚开发票以降低医药企业的成本,从而套取相应的利润,那么该CSO、CSP就缺乏足够的资本和人力去实际开展药品的营销、推广业务。目前,调查企业的业务开展能力是证实业务是否具有真实性的重要一环,极易因此导致涉税风险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