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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营范围开票导致无法申报?税局明确:超经营范围可以开票!但隐藏巨大风险!

有粉丝发来求助:我们公司近期销售货物开了一张货物销售的发票,结果申报时候就弹出这个弹框。

因为超经营范围开票,导致无法申报。其实,诸如此类的问题大家遇到的还有很多:

汽车租赁公司销售了一辆二手汽车,可以开具13%的销售车辆的发票么?

生产企业外借一笔款项,收取的利息如何开票?

实务中,企业在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中开具发票时,总被这样的几个问题所困惑:

“超经营范围开票是否违法?”

“超经营范围开票有什么风险吗?”

“遇到超经营范围开票的情况,到底该怎么操作?”

今天我们就一次性给大家讲清楚。


1

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票吗?

可以开数电票吗?

曾经国家税务总局有过明确答复。

 从税务局的回答来看,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是可以开具发票的,数电票当然也可以超范围开票,但是强调的是如实,不能虚开发票。

建议:虽然官方再次回复可以开票,但是各地税局口径不一,或者税管员不建议不让开的情况,请大家详细咨询当地税务局




2

超经营范围开票别乱来!

操作不当,风险巨大!

超经营范围开票虽然合法,但是大家在实操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

1、在开票系统内无法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

企业超经营范围自行开具发票时,可能会遇到开票系统内没有与经营业务相对应的税率。

比如某服务类企业销售废旧电脑,在开票系统内无法选择13%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金税盘去税务局重新发行,将相关信息授权录入防伪税控设备。最终能否给企业发行可能还会看税局是否做了税种和品名的核定。


2、开出发票后纳税申报出现异常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给企业核定税种和征收品目,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对此设置和纳税申报的逻辑检查。

比如经营餐饮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征收品目就是餐饮服务,未核定其他内容。

如果税务局设置了征收品目和申报表的勾稽检查,那么就算该企业自行开具了3%销售货物的发票,在申报时系统仍可能会提示申报异常,无法填表。

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局核定相关的税种和征收品目,然后申报就不会限制了。


3、税务稽查的风险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开具超经营范围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开具后也会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因为现行的开票系统,需根据开票内容,选择商品名称、税务编号等,在发票中,购销双方以及商品名称都是很清楚、准确的。

当开票内容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差较大时,极易引起税务局的注意,所以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存在较大税务风险的。

因此,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一定不要乱来,必须开具超经营范围增值税发票时,请务必保留好相关税务证据:如购销合同、账单等,以应对税务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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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超经营范围开票出现异常怎么办?

一、开票异常!无法在开票系统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

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范围外的业务要自行开具发票,但是开票系统没有这个业务对应的税率,会计人员无法在开票系统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但是取得了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收入,前者适用3%征收率,后者适用5%征收率。在开票系统里找不到5%的征收率,没法开票。


二、申报异常!开出发票后申报出现异常!

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中说明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所以如果开具了与日常经营业务相差比较大的发票,可能会出现申报异常的提示。


三、不改营业执照不核定!

各地政策不一样,有的地区要求必须变更经营范围,才能核定税种和品名,那就变更一下。有的地区,企业偶然发生超经营的业务,开票和申报时都没有障碍,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这个企业根据各地的政策来。

最后,对于超经营范围开票的具体操作,我们给出2点建议。

1、对于临行性业务

①去税局核定相关的税种和征收品目;

②带上盘重新发行一下。

具体要不要做经营范围变更,这个各地政策不一样,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

2、对于经常性的业务,建议变更工商登记,变更一下经营范围,再去税务做税务事项的变更然后开具相应发票。否则可能面临处罚的风险。

给大家5个提醒:

1、可以“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不违法!

2、发票开具必须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

3、临时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如果开票系统没有障碍,直接开具申报。

4、临时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但开票系统有障碍,去当地税务机关解决。

5、经常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请及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4

收藏!

搞懂超经营范围开票相关问题











经营范围的确定

(一)填写要求

(1)无字数要求,无类别限制。

(2)表述规范、易懂,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企业类型与经营范围

1、科技类:

(1)常见公司

科技、信息技术、网络科技、科技发展等公司

(2)经营范围

2、文化、传媒、广告类:

(1)常见公司

文化类:文化、文化传播、文化发展、影视文化等。

传媒类:传媒、文化传媒、广告传媒等。

广告类:广告、影视广告等。

(2)经营范围

3、咨询类:

(1)常见公司

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技术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信息技术咨询、财务咨询等公司。

(2)经营范围

4、管理类:

(1)常见公司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商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餐饮管理等公司。

(2)经营范围

5、商贸类:

(1)常见公司

贸易、科贸、商贸、工贸等公司。

(2)经营范围

注:

1.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












办理手续

项目前置审批

(1)先证后照,按有关部门规定先办理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

(2)先有批文,才能设立。

项目后置审批

(1)先照后证,先进商事审批。领取营业执照,再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才能正式营业。

(2)完成工商登记,但无相应许可证,不能在该领域经营。(领取营业执照 → 窗口办事人员传递“商事主体审批告知书” → “告知书”显示申请的某一经营范围需要经过某一部门的审批)












经营范围应注意的涉税事项

1、填写范围有先后

(1)同时经营多个行业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中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在行业,为企业所属行业。

(2)税务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

(3)各行业税负指标不同,注意经营范围填写顺序。

2、分支机构范围不能随便填

分公司:

(1)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子公司: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经营范围不需要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

母子公司经常相互提供服务:

(1)总公司应增加商业服务业等经营范围。

(2)子公司增加为总公司提供服务的经营范围。

3、应考虑核定征收

若计划申请核定征收,经营范围里避免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情形。参考国税函〔2009〕377号。

4、范围不是越多越好

注意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相同行业的企业,经营侧重点也不同,经营范围应突出主营业务。













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票

答:可以开票

政策依据:

1、目前没有任何文件明确规定,超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发票。

2、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注:业务真实合规,属于应税业务,无论是否超出经营范围,都可以开票。












各地税务局相关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上海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366热线问题(2018年第19期):

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除国家命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湖北省税务总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

问: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注:根据《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至五辑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部废止。

河北省税务总局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008):

问:1、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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